記者張翔/嘉義縣報導
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轄區內有三處工業區,工業區內大多數外籍移工均使用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為代步工具,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至78條有關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之規定,已於11月30日已開始施行,民雄分局交通組員警於5日前往轄區外籍移工聚集處,向其宣導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修正後法規。
今年5月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至78條有關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之規定,於11月30日已開始施行。其中明訂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,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使得行駛道路。另外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,逾期未領用者依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罰。
黃分局長維章表示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正式納入牌照管理後,將大幅減少改裝電動車之亂象,亦可在交通事故上釐清駕駛人和車主之肇事責任。同時民雄警亦會針對「微型電動二輪車」常見交通違規如「一般違規(闖紅燈、違規轉彎等)」、「未戴安全帽」、「車輛改裝(燈光、喇叭、車體等)」、「超速」及「酒駕」,加強交通執法取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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